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在购物平台某商家处以10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洗碗机,拍下后商家告知王女士该价格为运营设置错误,需要补差价才能发货,否则拒绝发货。王女士无奈退款,但认为商家应履行合同义务,遂通过12315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员在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展开核实工作,通过调取商家后台销售记录发现,商家因设置错误,实际售出商品仅为3件,引发的投诉仅此1单。据悉,该商品日常售价为3080元,最低活动价为1680元,虽然运营设置错误价格1080元与日常价格相差较大,但与活动底价相差不大,并且该订单已退款,商家已作出374元延迟发货赔付。 调解员联系王女士确定纠纷基本情况及现有诉求,王女士表示自己并非自愿退款,而是因为商家告知不会发货才无奈退款,赔付已到账但仍需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以1080元价格保价重拍该商品。随后,调解员联系商家协商但被拒绝,商家仅同意以2400元的价格重拍发货。 调解员初步了解双方意愿后,联系平台调取商家联系消费者要求退款且不愿发货的聊天记录截图凭证,核实确认后再次联系商家,告知商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判例结果,商家所谓的“运营设置错误价格”,并不能驳回消费者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诉求,不能直接通过拒绝发货或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等方式强制解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该订单消费者已申请退款,但是根据商家客服在旺旺中的聊天记录可以得知,此举并非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是无奈之举,且该订单错误设置的价格与商家平日活动价格相差较小,并不认为是重大误解,若进行司法诉讼,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继续履行合同,建议商家配合协商解决。 商家在经过调解员以案释法、说理讲情后,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处理,最终同意以1080元的价格保价重拍,调解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价格乌龙”事件在网络购物中屡见不鲜,对于商家因疏忽大意标错案涉商品价格行为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并非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不构成欺诈。但商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合同义务中的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应向消费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