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孙蔚)预收费是服务业中比较常见的商业模式。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近日,为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从源头加强治理,民政部、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老人看紧养老的“钱袋子”。 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养老机构预收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但也存在风险,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权益。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表示,《意见》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具体来看,《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项目划定了明确范围。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在预收费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养老机构预收费将设定上限,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在预收费用途方面,《意见》强调,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为了破解退费难,《意见》要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明确三条“安全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一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二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三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据李邦华介绍,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养老机构要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一方面,风险保证金不占用过多现金,不影响机构的资金使用周转,不会对机构发展产生抑制性影响;另一方面,一旦养老机构非正常原因停止运营,专用存款账户沉淀的资金,再加上购买保险等其他措施,能够起到一定补偿赔付作用。”李邦华表示,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目的是确保专款专用、压降风险,从而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社区居家养老分会副会长郑志刚对记者表示,《意见》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预收费这一运营模式,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发展实际情况和老人资金安全,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前哨作用,进一步守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部分省份已先行试点 记者注意到,在《意见》出台之前,已经有江西、安徽等多个省份出台省级文件,对会员费管理、资金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 2021年,江西省出台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对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万元。 2022年9月,《合肥市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列出多条“禁令”,如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养老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山东聊城从去年起开始试行由民政部门、养老机构、银行三方签订协议对预收费资金进行监管的方法,当地民政部门搭建了智慧监管平台,老人可以通过平台进行交费,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平台对预收费资金进行监管。 对此,郑志刚表示,多个省份都出台了省级文件,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探索。《意见》吸收了此前地方的实践经验,对养老服务领域中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进行细致规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