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林春倩 记者顾艳伟)“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帮我们追回这么多钱。”5月1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灵城市场监管所的调解室里,投诉人仇女士及其母亲梁女士连声道谢,感谢工作人员帮其挽回9500元经济损失。 5月8日,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12345政务热线便民服务工单,消费者仇女士称其12岁的妹妹于4月12日到灵山县某手机配件店购买了2部iphone15手机,共花费11298元。其与家人于5月8日才发现,到该手机配件店要求退货遭拒,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其退款。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联系仇女士了解情况。仇女士向工作人员表示,其妹妹购买手机的钱是趁家里人不注意偷拿的,母亲梁女士也承认其监护失责,愿意承担一定的折旧费。 随后,工作人员来到被投诉的门店进行调查核实。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核查,手机配件店负责人官某表示,购买手机的小女孩声称和姐姐商量好买来送给母亲,想给母亲一个惊喜,所以不方便打电话给家里人。“她都这样说了,我没有理由不卖啊,做生意哪有赶客的道理?”官某说,其信以为真才将手机卖给小女孩,并没有诱导消费和强买强卖,因此其拒绝退款。 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向官某表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等贵重物品须经得法定监护人(父母)的同意,作为商家有义务去核实其消费行为是否已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在工作人员讲解下,官某表示同意与消费者进行调解。 5月13日,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小朋友为了能买到手机,可能会撒谎说家里人同意或者说点其他理由,这时如果商家没有去核实,那么就要承担被退货的风险。”“商家虽然有错,但是作为家长,也要承担监护缺失的责任,况且手机已售出1个月,你们需要承担一定的折旧费。”调解人员分别指出双方的过错,并引导双方承担在本起纠纷中的过错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退回手机,官某返还给消费者9500元,此次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