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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规范集体用餐分餐配送食品安全
 
2024-06-26 09:16:41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进一步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订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福州市集体用餐分餐配送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集中用餐配送、验收、分餐操作,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见》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

《意见》对适用对象进行了定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订餐数量300份以上),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集配单位);集中订餐单位指从集配单位订餐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

《意见》对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集配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遵循预防为主、属地负责、风险管理、全程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集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福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责任,督促所属集中订餐学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福州市、县(区)民政行政部门督促属地集中订餐养老机构食堂等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意见》从配送资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四方面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针对生产经营过程风险管控,《意见》要求集配单位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集配单位推进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体系建设,严格人员管理和原料控制,当餐加工制作餐食,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分开存放、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配送的餐食每校次或批次按规定在集配单位进行留样、做好记录;集配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采购新鲜食材,并向集中订餐单位公示主要大宗食材信息。应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每批次原料信息及时在一品一码系统录入;为中小学、幼儿园供餐的集配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以及其他高风险食品,不得提供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在社会共治方面,《意见》要求,全市供校集配单位实施“互联网 明厨亮灶”,将现场视频连接至“福州市餐饮安全e治理平台”平台,实行ai轮巡;各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应对ai轮巡推送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置,并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分配的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互联网 明厨亮灶”账号进行随机抽查。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将“互联网 明厨亮灶”视频账号推送给学校、养老机构等订餐单位,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意见》从供餐资质、人员配备、工作要求、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四方面对集中订餐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出要求。在供餐资质上,明确提出集中订餐单位应当从取得标注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配单位订餐,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集配单位不分包、转包和外包。在工作要求方面,提出验收、就餐、分餐、陪餐、留样五个要求,如对陪餐,学校每餐均应有至少1位校领导陪学生用餐。鼓励校主要领导陪餐;鼓励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入校陪餐。及时收集陪餐的意见,告知集配单位进行针对性整改。养老机构要建立陪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同老年人用餐1次,利用陪餐时间倾听老年人心声,检查食品安全工作,鼓励老年人集中就餐。

《意见》要求,福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认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供餐集配单位、集中订餐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包括对标检查、监督抽检、飞行检查、复产检查等,辖区市场监管责任人员每学期至少保证一次对供校集配单位实施经营加工全流程现场监管。对涉嫌违法的线索和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意见》指出,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配送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集配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集配单位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配送过程控制要求的;学校、养老机构等集中订餐单位未按规定从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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