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粗腿、大小腿, 注射瘦腿让你拥有纤细美腿” 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和自有app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含有“短粗腿、大小腿,注射瘦腿让你拥有纤细美腿”等内容,而实际使用实为“a型肉毒素针剂”,其产品并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余杭市场监管局提醒,注意规避风险—— 1、 商家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宣传,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2、 如仅在产品页面展示产品包装以及说明书等内容,可不认定为广告,故可不审查; 3、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须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 4、农药广告审查须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 5、医疗广告审查须向省级卫健部门提交,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6、上述审查均需一事一审查,即所有的产品销售详情页均需单独提交审查; 7、宣传用语须与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宣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