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然而,有消费者发现仍有经营者在网店售卖过期化妆品,遂向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举报。5月14日,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以不露面兑奖的方式向该违法行为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发放奖励金300元,这是该区发放的首笔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 2023年12月30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实名举报,称林某某在网店上销售过期化妆品。据此线索,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林某某线下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81包过期粉底液在售(限期使用日期:2022-05-01)。今年1月8日,该局对林某某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上述81包过期粉底液。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购进某品牌粉底液500包,进价为1.5元/包。当事人在粉底液有效期内售出89包;过期后仍继续销售,售出330包,售价为1.99元/包,获利161.7元;剩余81包被查扣。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月26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过期粉底液81包、违法所得161.7元,并处罚款1万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化妆品店经营者按规定缴纳了罚没款。 鉴于举报人的举报行为符合奖励情形,1月30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主动联系举报人,告知其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接到举报人的线上申请后,经该局认定,举报内容属于三级举报(即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奖励标准为罚没款的1%,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近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照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300元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