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据5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 无论是直接提供床位的养老机构,还是养老地产、养老金融、旅居养老等涉老机构,都存在预收费现象,如果对预收费监管不到位,都有可能发生“爆雷”“跑路”事件。由于预收费多是老年人的养老钱甚至救命钱,一旦无法拿回,轻则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重则会给老年人造成致命打击。 此次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针对性很强,对涉养老预收费可能伴生的风险,予以严密的防范和制约。首先是限制收费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床位费12个月;其次是限定预收费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第三是限制收费的行为,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同时,还对诸如“一床多卖”、预收总额加以明确限制,以确保养老机构预收费规模在其固定资产的净额之内,保证履信可控。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给无序的养老产品营销、养老床位“预售”乱象釜底抽薪,更好地规范养老机构的建设与运营秩序。 预收费乱象具有广谱性,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是继加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之后,规范行业预收费管理的又一块重要拼图,为深入治理消费领域预收费乱象积累经验。当然,从长远来看,治理预收费乱象,需要一个统一的立法规制,为所有的消费预收费提供统一的法治遵循。 例如,将消费预收费引入到金融支付信用管理的渠道来规范,而非单纯的行政管控。即在明确预收性质的前提下,禁止商家单独收取消费者的预付费,必须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由第三金融机构对商家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约束和规范商家经营行为,细化支付结算管理,同时为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通过信用管理的市场化服务,为预付式消费创造良币驱劣的健康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