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测和打击违法违规发布校外培训、近视防控产品等广告 “浙江省联考状元、榜眼、探花、国美‘川美状元’探花”——当事人微博页面含有“2022届浙江美术联考,某某画室捷报频传”等内容,并附有接受当事人培训的学生图片和其他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以受益者的形象作证明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万元。 近年来,浙江省持续深化广告监管“护苗”行动,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萧山查处的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宣称食品具有治疗功能、签订保底院校协议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远视、斜视、散光、严重近视等视力问题的都可以食用该产品”当事人通过直播为一款跨境进口普通食品“蓝莓叶黄素胶囊”引流时宣称,并表示“产品具有国内外认证、全球几十个国家的医师认证,保证有效果,宣传食品具有视力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8月23日,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7.68万元。 当事人为杭州某画社三门分公司推广招生,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招生广告,在招生简章中含有“考试目标:可保证学员能够有重点美术高中和专业美术高中保底录取,家长可以选择签订保底院校协议”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3月14日,台州市三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万元。 查处涉青少年广告违法案件189件 罚没款达217.68万元 近年来,浙江省持续深化广告监管“护苗”行动,重点监测和打击违法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近视防控产品广告、食品助长广告等行为,积极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助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自去年6月开始,一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监测到涉及青少年相关广告14.39万条次,立案查处涉青少年广告违法案件189件,罚没款217.68万元。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执法效果,公布一批典型案件,除了以上案件还有“杭州某儿童医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和使用患者形象为医疗效果做证明广告案”“宁波某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象山某母婴用品店发布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温州某门诊部变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嘉兴某医疗器械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金华某医院使用患者形象为医疗效果做证明广告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