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万晓东)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处罚信息显示,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保兴大药房)因存在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20日至5月底,太和保兴大药房委托北京领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在太和保兴大药房大成路店、太和保兴大药房翠屏西路店、太和保兴大药房菜市口店、太和保兴大药房旧宫店、太和保兴大药房北蜂窝路店、北京太和保兴万芝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兴槐柏树药店有限公司7家网络店铺发布内容为“三九感冒灵颗粒 头痛发热 居家常备”的广告。经查,太和保兴大药房为广告主,北京领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该广告前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太和保兴大药房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2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