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城郊接合部、酒店用品市场、电器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开展燃气用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全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第十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 协丰厨具店被罚 2023年8月1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对永泰县樟城协丰厨具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14台,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以来先后购进不合格燃气灶具14台,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案发时,店内有待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商用燃气灶具6台,以每台45元至330元不等的标价销售;“双全”牌燃气炉具6台,以每台320元至500元不等的标价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案涉燃气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36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5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14台,罚款7360元。 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炉具 东骏厨具店被罚 2023年8月8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对宏路东骏厨具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炉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以每台220元的价格购进兴大燃气炉具7台、永新猛火灶1台,以每台2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以上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标准的一般要求中5.2.1.13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至案发时,案涉燃气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29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兴大燃气炉具7台和永新猛火灶1台,罚款3600元。 销售无产品标识商用燃气灶具等 明全瓷器经营部被罚 2023年8月9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吴航明全瓷器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6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正在销售,其中1台无产品标识。经查,当事人以每台85元至100元的不等价格购进4款10台商用燃气灶,并以每台120元至130元的不同标价进行售卖。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4台。4款商用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且其中1款燃气灶上无任何标识,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35848—2018中规定的“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1275元,违法所得12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1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7元,没收5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和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且无产品标识的商用燃气灶,罚款2550元。 销售铭牌标识不清的家用燃气灶 波浪鼓百货商行被罚 2023年8月21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连江县波浪鼓百货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型号为jzy-frwa6的家用燃气灶在售,其产品的铭牌无制造年月或代号等相关内容。经查,2023年1月9日,当事人以每台130元的价格购进3台型号为jzy-frwa6的家用燃气灶,产品的铭牌无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等相关内容,不符合gb16410—2020国家标准要求。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台20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出该型号家用燃气灶1台,剩余2台未售出,违法所得7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0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型号家用燃气灶,没收违法所得79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灶2台,罚款1421元。 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隆通厨具商行被罚 2023年9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晋安区隆通厨具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查,当事人以每个8元至13元的不等价格购进21个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每个10元至17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涉案调压器输出压力可随意调节,壳体上无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等关键信息,未设置橘红色警示色,不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定。至案发时,案涉调压器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1个,罚款5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