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刘文新)近日,北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并和当地人民法院一起,以示范判例推动集体消费纠纷化解,敦促经营者千寻琴行将吉他培训服务费退还给消费者。 千寻诱导销售、虚假宣传 消费者朱晓加(化名)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21年9月,她到西南大学报到不久,就有一位“同学”通过新生微信群告诉她,学校附近的千寻琴行正在“团购”促销,交1899元可以学4年吉他,还可免费领取1把吉他。 朱晓加交了1899元培训费后,领到了一把吉他。交费收据上盖有千寻琴行的经营者重庆拾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拾玖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注明“不限课时,教会为止”“赠品为吉他”“非机构责任不退款”等字样。 但朱晓加预约学习课程时,发现琴行时常停课,难以约到培训课程,1年时间她只上过4节课,且上课时学员特别多,培训质量很差。2022年9月,重庆拾玖公司在未征得朱晓加及其他学员同意的情况下,将千寻琴行转给重庆澜艺音坊乐器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澜艺公司)经营,琴行的教学体系发生改变,停课时间更长,学员预约不到课程,培训质量更差。 朱晓加要求终止培训服务合同,退还培训服务费,遭到拒绝。朱晓加和其他39名学员一起向北碚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北碚区消委会联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对千寻琴行开展调查,联系不上重庆拾玖公司负责人孙某东,该公司营销手册记录了琴行员工冒充大学“新生”向西南大学学生推销吉他培训课程的流程和话术,印证了消费者针对琴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的投诉内容。 2023年3月21日,北碚区消委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重庆拾玖公司、重庆澜艺公司开展维权约谈。同年4月14日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碚区消委会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其中15名消费者提交了参加集体诉讼申请,涉案金额26086元。 为最大程度地通过示范判例推动集体纠纷化解,北碚区消委会选取消费票证齐全、领取了吉他赠品的朱晓加作为消费者代表,于2023年8月14日率先提起诉讼,将重庆拾玖公司、重庆澜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北碚区人民法院。同年9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科长蒋燕以公职律师身份,为原告朱晓加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支持起诉人、北碚区消委会秘书长朱宗禄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被告重庆澜艺公司负责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拾玖公司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朱晓加称,被告重庆拾玖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她购买吉他培训课程,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又擅自将琴行转移给被告重庆澜艺公司,导致她无法按计划学习吉他课程,因此要求解除与被告重庆拾玖公司签署的培训服务合同,并将剩余的培训服务费退还给她。 重庆澜艺公司负责人余某辩称,其公司与重庆拾玖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未承接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他本人是重庆拾玖公司的股东之一,重庆拾玖公司的大股东“跑路”之后,他和另外1名股东接手千寻琴行,承接了老师的工资发放和学员的课程培训,但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他本人也没有任何获利。 以示范判例推动集体消费纠纷化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晓加支付培训费后,到千寻琴行参加吉他培训,合同相对人是被告重庆拾玖公司。重庆拾玖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合同解除后赠品吉他的归属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赠品交付原告朱晓加使用已2年多,由原告退还给经营者有失公平,因此作价350元从培训服务费里扣除,吉他所有权仍归原告。此外,培训服务合同未明确课时数量,难以计算原告已上课时的金额,法院酌情按照1年200元的标准扣除已上课时的培训服务费。 2023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拾玖公司签署的吉他培训服务合同;被告重庆拾玖公司退还原告吉他培训服务费1149元。 被告重庆拾玖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将判决的金额及时退还给了原告。北碚区消委会秘书长朱宗禄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下一步,消委会将和人民法院一起,以该示范判决为基础,积极推动后续集体调解工作,督促重庆拾玖公司将其余的培训服务费退还给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