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自2022年5月开始,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网络直播营销专项治理工作,聚焦网络直播营销中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据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案件452件,罚没款506.1万元,有效规范了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有力推动了直播行业健康发展。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作用,有效震慑网络直播领域违法行为,2023年2月6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将近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宁波净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为推销奇正牌系列商品,在毫无科学依据的前提下,长期利用微信群向老年消费者发送健康小报、视频链接,并不定期开展视频直播,宣称服用奇正牌的产品并配合藏药熏蒸能改善心肌缺氧、脑缺氧,对骨关节等众多疾病均有很好效果,甚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有预防作用,远超保健食品审批核准的功能范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万元。 宁波茕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违法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茕蓉家居企业店”店铺,并开通直播账号,从事湿巾等日用品销售。当事人与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签署加工合同,委托该公司生产标注有“初沁®”标识的湿巾,并将湿巾放在其店铺销售。当事人使用上述“初沁®”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6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湿巾4.15万片,没收违法所得11.2万元,并罚款15.79万元,合计罚没款26.99万元。 宁波徵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某直播平台开展才艺表演服务。为了制造直播间的高人气氛围,吸引消费者消费打赏礼物,当事人雇佣刷手进入直播间进行消费打赏,并在直播结束后给刷手发放佣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22年10月1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浙江五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名为“五方食品专营店”的网店直播销售食品,其中销售的“半升岛小麻花”系列食品和“滑鱼豆腐”系列食品为散装食品。当事人并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许可证,且当事人购入上述两款散装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官网的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属于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和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5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53万元,并罚款13.9万元,合计罚没款14.43万元。 宁波世方共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护颈牵引枕,邀请第三方主播开展直播带货,宣称该护颈牵引枕“专为颈椎研发,采用三点支撑理论,贴合肩部颈部、后脑曲线,曲度拉伸”等,并展示使用前后疗效对比图,还宣称“日本技术,黑科技护颈枕”等内容。实际该牵引枕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医疗效果,也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25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2万元,并罚款5万元,合计罚没款9.52万元。 宁波市欢乐购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有企业店铺“西屋欢乐购专卖店”,并开通了名称为“海尔施特劳斯欢乐购专卖店”的直播账号。当事人在该店铺上架销售一款西屋车载空气净化器产品。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在直播中将产品宣称为“西屋车载空气净化器消除新冠甲醛新车异味负离子车内杀毒杀菌除臭”,并在产品网页中宣传“源头灭杀新冠更彻底”“突破瓶颈atm智能净化器碾压市面上的净化器”“固体碱分解技术强力去除h1n1流感病毒、甲醛等”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功能、销售状况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8月1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7万元。 宁海县腾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某直播平台发布“原价358的套餐,现价只要19.9”等促销内容,同时,在店内摆放海报,标有“途虎黑卡全年保养洗护版,活动价¥698起/365天,原价¥867起”“途虎黑卡全年洗车版,预计省2350元,活动价¥698起/365天,原价¥399”等内容。上述套餐均为当事人首次推出,从未以宣传的原价予以销售,属于虚假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21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慈溪市掌起小婷电子商务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直播平台中销售化妆品,宣传“淡化眼纹、紧致抗衰”“刺激胶原形成,让皮肤越用越饱满,越用越有弹性”“提拉、紧致、抗衰、淡化眼纹”“线下实体店238,小婷整整谈了3个月,才把价格压下来,来小婷直播间69.9”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2022年11月15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2.05万元。 宁波高新区道喜文化创意工作室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直播平台开设“吉祥善缘”直播间,直播销售其在宁波某禅寺“点酥油灯”祈福服务,包含“……以前那个包工头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哪个方面他都不给力,师傅说这肯定是有障碍的,是有阻止的,先立黄色的立了3个月,过了2个礼拜左右签了1000万的合同,稳赚了……”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涉嫌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5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