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文新)今年7月,重庆市渝北区运动•π健身俱乐部突然“关门跑路”,且拒绝退还上百名消费者的健身课时费。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渝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助消费者锁定关键证据,并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 健身俱乐部“跑路”不退费 消费者梁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6月29日,她与运动•π健身俱乐部经办人员吴丹签署了《入会申请表》,约定支付3000元课时费,健身俱乐部为其提供10节私教游泳课、38次游泳课(其中3次为赠送)健身服务,协议上盖有公章“重庆莱美健健身俱乐部收款专用章”。梁女士将3000元课时费通过微信支付给了吴丹,吴丹又转给前台工作人员付某纯,付某纯再转给健身俱乐部负责人吕攀涛。据介绍,健身俱乐部的营运单位为重庆跃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跃飞公司),吕攀涛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7月17日,健身俱乐部突然关门停业,而此时梁女士只上了2节私教游泳课,她的健身卡上还剩课时费2800元。 与梁女士遭遇类似的还有消费者刘先生。2022年9月10日,刘先生与运动•π健身俱乐部签署《会员服务协议》,支付1200元购买了1张游泳健身年卡;3天后,刘先生再次支付2800元,与健身俱乐部签署了《私人训练计划服务协议》,购买了12节私教游泳课。截至今年2月28日,刘先生先后5次共购买了34节健身私教课,累计交费7370元。上述款项全部转给了吕攀涛。 从今年5月份开始,健身俱乐部多次因装修、停电等原因关门停业,从7月17日开始则一直闭馆。刘先生的健身卡里还剩余课时费3537元。 由于运动•π健身俱乐部负责人吕攀涛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梁女士、刘先生等110名消费者向渝北区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还课时费共计22.334万元。渝北区消委会认为,健身俱乐部关门停业,无法按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却拒绝退还剩余的课时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将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诉至法院。 消委会协助锁定关键证据 据记者了解,110名消费者中有33名向渝北区消委会申请参加集体诉讼,要求退还的课时费共48793元。在渝北区消委会与渝北区人民法院商议后,消费者一致推荐梁女士作为诉讼代表,率先向法院提交诉状,将重庆跃飞公司、公司负责吕攀涛、公司经办人吴丹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2800元。 10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重庆跃飞公司、被告吕攀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渝北区消委会作为支持起诉人,派秘书长程宏英、工作人员杨良泉参加案件审理,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 法官在研判案件时发现,原告梁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被告重庆跃飞公司盖的公章,也没有被告吕攀涛的签名,没有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因此需要原告和消委会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渝北区消委会分析认为,被告重庆跃飞公司不盖公章、被告吕攀涛不签名,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为了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渝北区消委会从多方面协助消费者收集证据。11月7日,渝北区消委会、宝圣湖分会工作人员和消费者代表等人一起来到健身俱乐部,收集到了健身俱乐部此前的转让协议、300多份健身服务合同,以及消费者针对重庆跃飞公司卷款跑路的报警回执。转让协议显示,案外人成都井界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将该健身俱乐部转让给吕攀涛经营。 11月10日,渝北区消委会从渝北区劳动仲裁委查询到重庆跃飞公司拖欠员工薪资的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证明吕攀涛是重庆跃飞公司及该健身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 “调判结合”督促被告退费 渝北区消委会提交上述两份证据后,法院于11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被告重庆跃飞公司、被告吕攀涛仍未出庭。 法院调查显示,重庆跃飞公司在银行开户后一直没有资金进出,账户余额仅10.43元,不足以清还对原告的债务。被告吕攀涛私人收取原告支付的课时费后,并未转入重庆跃飞公司账户,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对重庆跃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健身服务合同上盖的公章都是“重庆莱美健健身俱乐部收款专用章”,但“重庆莱美健健身俱乐部”并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能认定为该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女士购买的私教游泳课,每节课对应的金额为200元,梁女士接受过2节私教培训服务,因此梁女士剩余的课时费为2600元。 12月12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重庆跃飞公司退还梁女士课时费2600元,被告吕攀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获悉,下一步,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区消委会将依据上述判例,运用调判结合方式,敦促被告重庆跃飞公司、被告吕攀涛积极与另外准备起诉的32名消费者协商,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