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 今年10月底,江苏省江阴市消费者韩先生在云亭某超市购买蔬菜,事后发现称重时经计算本应是收取2.16元,实际电子秤打印出来的结算单上是2.20元。韩先生认为超市这种行为属于“反向抹零”,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江阴市消保委云亭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江阴消保委云亭分会工作人员联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现场检查。经检查,该超市蔬菜区的电子秤在10月16日更新设备后,误将销售单价乘数量后进行四舍五入抹零处理,导致计算后销售价格尾数在5分以上时会自动抹零上升1角,使得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实际价格。超市共多收价款73.89元。 经调解,超市同意退还消费者多收的4分。同时,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反向抹零”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超市电子秤在称重计费时将5分以上的金额上升抹零为1角,是典型的“反向抹零”,属于价外加价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阴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反向抹零”涉嫌违法,不要心存侥幸,要正确对待价格问题,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经营,方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